对美、日两国氧舱医用考察情况的介绍及体会
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来局*
张建荣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组织的“氧舱安全技术考察团”一行6人,于1995年9月2日至23日赴美国、日本,对两国医用氧舱的设计、制造和使用管理等方面情况进行了考察。考察团在美期间访问了美国最大的单人氧舱生产企业SECHRIST工业有限公司(洛杉机)与美国潜水与高气压医学会(UNDERSEA
& HYPERBARIC MEDICAL SOCIEIY)进行了交流,参观了美国海军医院研究所潜水医学的饱和潜水舱和马理兰大学医学陆军撞伤中心氧舱部的多人舱;在日本期间,考察团访问了日本最大的氧舱生产企业川崎工程公司(KAWSADI
ENCINEERINCCO,LTD)(日本40%的医用氧舱是该公司生产的)和中村铁工所,参观了日本京都大学附属医学陆军高压氧医学部和横滨职业病院高压氧舱部的多人氧舱。考察团所到之处,受到了美、日两国同行热情、友好的接待,圆满完成了预计的考察任务。取得了很大收获,现将对美、日两国医用氧舱技术现状及一点体会介绍如下:
一、美国情况
美国现有医用氧舱300余台,其中单人般占80%以上,约250台。全美共有5个氧舱制造厂。美国制造医用氧舱主要依据以下标准。
(1)美国联邦政府食品与药品管理局 U.S.FDA(Food and Drug Adminstration)制订的有关标准
(2)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锅炉压力容错规范
(ASME Section Ⅷ,Division 1 of the Boiler and Pressure Vessel C0de)
(3)美国机械工程学会载人压力容器安全标准
(ASME PVH0-1 Safety Standard Pressure Veste1 for HumanOccupancy)
(4)美国消防协会医疗设施标准
NEPA(National Fire Protection Agency)99, Standard for Health Care Faclities
该标准在单人舱生产中为推荐标准;在多人舱生产中力强制性标准。
美国政府对制造氧舱的企业不颁发生产许可证,但制造氧舱的企业必须取得ASEM认可。氧舱体及配套的压力容器(如空压机储气罐、消防水气压罐等)必须经美国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师国家委员会(NB)授权的检验师(AIA)检验合格,并在产品名牌上打U2或U钢印。
美国氧舱操作人员多是退役的海军潜水员,上岗前,须美国潜水与高气压医学会组织的专门培训;美国潜水与高气压学会有60个国家的成员,其中我国有二名个人委员。该学会下设医学工程部;医学工程部每三年召开一次委员会,交流氧舱工程界与高压氧医学界的信息。
2.日本情况
日本现有氧舱850余台;氧舱生产企业4个,850台氧舱中,有320余台是川崎工程公司生产的。
日本制造医用氧舱主要依据以下标准:
(1)药事法(日本厚生省制订)
(2)JIS T 7321-1989(1995年确认)高压氧治疗装置
(3)高压氧治疗安全准则(日本高气压环境医学会制订)
(4)压力容器安全规范(日本劳动省制订)
日本制造氧舱的企业须取得日本厚生省颁发的制造许可证,该许可证有效期3年,氧舱舱体及配套的压力容器质量须符合日本“压力容器安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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