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第一批医用氧舱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劳动部卫生部文件劳部发[1996]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卫生厅(局)。

    根据1994年12月劳动、卫生、公安和医药等四部门协商会议《关于发送(医用氧舱安全工作协商纪要)的通知》的要求,劳动部、卫生部、公安部派员组成审查组,于1995年8月至11月间,共同对贵州风雷军械厂等四家医用氧舱制造单位的制造资格进行了审查。根据审查结果,现批准贵州风雷军械厂、宁波高压氧总厂和上海七○一所杨园氧舱厂3个单位为第一批获得医用氧舱制造资格的单位,由劳动部依据《压力容器制造单垃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的规定向上述3个单位颁发“AR5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限医用氧舱制造)。许可证自下发之日起五年内有效,过期后另行审核续发。

    根据四部门协商会议的精神,我们将继续开展对医用氧舱制造单位的资格审查及认可工作,并加强对医用氧舱安全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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