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卫医字第 44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
总后勤部卫生部(通知)
关于转发国家劳动部、卫生部《关于对在用医用氧舱进行安全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卫生部,各总部管理局(直工部)卫生处,总参三部后勤部卫生处,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院(校)务部卫生处(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总后直属单位卫生部门:
最近,国家劳动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对在用医用氧舱进行安全检查的通知》(劳部发[1997]67号),决定在1997年时在用医用氧舱(以下简称氧舱)进行逐台登记、安全检查,并实施计算机管理。这是加强医疗安全管理,杜绝恶性医疗事故发生的一项重要措施。经我部研究决定,军队卫生系统氧舱的安全检查统一纳入地方检查。为配合好这次检查工作,结合军队实际,提出以下要求:
1.接到通知后,各大单位卫生部门要抓紧研究部署,指定专人负责。及时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卫生部门取得联系,把地方检查组在军队系统的检查验收工作安排协调好,保证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2.各医疗卫生单位在接受地方检查组检查之前,要按照有关要求,认真整理资料,填写报表,做好检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地方检查组对氧舱进行安全检查。在接受地方检查时,要积极配合检查组的工作,自觉服从检查,虚心接受检查结论。检查合格者由劳动部门统一发放《医用氧舱使用证》。需进行修理改造的应到国家指定的修理改造单位进行修理改造,经验收合格后补发使用证。存在问题严重无修理改造价值的,应进行报废处理,不得继续使用。对违章使用引发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3.各医疗卫生单位受检情况应及时向上级卫生部门报告。各大单位卫生部门要注意收集检查情况,于今年12月底前将汇总结果报我砀。
附:1.劳动部、卫生部《关于对在用医用氧舱进行安全检查的通知》(劳部发「1997」67号)
2.卫生部、劳动部《医用氧舱临床使用安全技术要求》的通知(卫医字[1996]第34号
总后勤部卫生部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