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氧治疗的适应证与禁忌证
高压氧医学已有近400年的历史,但在我国全面应用于临床与研究也只有40余年的时间。
近些年来,高压氧临床医学迅速发展,医学界对高压氧治疗的独特疗效也日渐重视。为发挥它在复苏。抢救、治疗、康复等方面的作用,防止滥用造成机体损害,高压氧医学界借鉴美国水下医学会(UMS)(1977、1986年)推荐的高压氧适应证、日本高气压环境医学会每三年修改上次的适应证、前苏联及我国海军制定的适应证,纵观全国使用情况,于1996年8月在中华医学会高压氧医学分会常务委员会议上制定了我国通用、统一的《高压氧治疗适应证与禁忌证》。
需要指出的是,随着医学科学及高压氧医学的实践和理论研究的深入发展,高压氧治疗的适应证及禁忌证选择势必会更加完善,保证治疗效果日益显著。
高压氧治疗的适应证
一、以高压氧治疗的效果来分类
高压氧治疗的适应证分类方法有多种,目前我国统一规定执行的高压氧治疗适应证(1996.8)是依治疗效果来分类的,共78种疾病,分三大类。
第一类急症适应证:是把高压氧治疗作为主要治疗方法,临床效果显著。有11种病种。
急性一氧化碳中毒及中毒性脑病
急性气栓症
急性减压病
厌氧菌感染(气性坏疽、破伤风等)某些有害气体(硫化氢、液化石油气、汽油等)中毒。
窒息
视网膜动脉栓塞
心肺复苏后急性脑功能障碍(电击伤、溺水、自缢等)
挤压伤及挤压综合征
急性未稍循环障碍
重症脊髓损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