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氧气加压医用氧舱
氧气加压医用氧舱(简称氧气加压舱)利用医用氧气直接向舱内加压从而使舱内产生高于大气压的高浓度氧环境。接受治疗的病人不带吸氧面罩而直接从舱内环境吸氧。
氧气加压舱对于呼吸功能微弱、重度一氧化碳中毒、新生儿窒息、婴幼儿缺氧缺血性脑病的高压氧治疗更为适用。由于舱内高浓度高分压氧环境,病人在吸氧的同时还可从皮下组织直接渗入氧气,所以对大面积烧伤、表面组织溃疡、皮植、断肢再植。气性坏疽等治疗尤为适用。
氧气加压舱多数用于单人氧治疗,故又称单人氧舱,病人成卧姿进舱治疗。因为舱内空间狭小,所以从安全及卫生角度不宜使两个病人同时进舱治疗。
氧气加压舱的加、减压管路阀件及仪表都应防油,所以氧气加压舱不能交替使用空气加压。
氧气加压舱由于不需空气加压系统,所以无空压机、贮气罐、空气净化减压装置及上述设备的供配电和控制电路,所以整套设施简单,占地面积小,投资低,国内外广泛应用这类氧舱。
氧气加压舱的设计、制造。检验、使用和定期检验同样应遵守《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节 结构要求
1.钢质舱体的单人氧舱,其结构部分按GB150设计和制造,非金属透明材料为能体的,其设计和制造按相应的标准执行。
2.有机玻璃观察窗及有机玻璃舱体其材料为甲基丙烯酸甲脂,应不低于GBT7
i34中一等品的要求。
(1)有机玻璃材料不应有开孔,截面突变,转角等导致应力集中的结构形式。
(2)有机玻璃舱体结构不应承受除介质压力和轴向密封力以外的任何其它集中载荷。
(3)有机玻璃为不良热导体,所以材料使用中应避免由于承受温度不均而导致温差应力,即取暖和冷却源不得直接接触有机玻璃。
(4)有机玻璃应防止阳光直接照射。擦洗观察舱或简体表面时应使用洗洁柔软的湿毛巾或湿绒布,不得使用酒精、油类或有机溶剂。
(5)有机玻璃的存放和使用总寿命板材不超过10年,管材不超过5年,豆加压次数不超过5000次。如发现有老化银纹也应及时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