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高压氧舱安全与管理
南京军区南京总 院(210002) 张绪中
我国高压氧医学的发展至今已有30余年的历史。作为潜水医学中的一个分支——高压氧医学在我国已取得医学界与人民群众的认可,具有一定的地位。无论从舱体的设计、建造工艺与质量及高压氧医学的基础理论研究与临床应用的范围和疗效在国际上也占有一定的学术地位。特别在1995年以来的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大力关心支持下,在中华高压氧医学分会的领导下,在全国高压氧医学的专业人员的努力下,我国的高压氧医学在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模式上有了长足的进步,上了一新的台阶,走上了健康发展的道路。
一、惨痛的教训
自1964年福州协和医院第一台医用高压氧舱投入使用至今全国共发生20起事故,现介绍如下:
下表统计共死亡55人,伤6人。事故性质起火18起,其他2起。起火占90%;舱型统计:单人纯氧舱12起(占60%);双人纯氧舱1起(占5%);多人纯氧舱2起(占10%);多人空气加压舱5起(占25%)。从事故原因分析看,属设计制造安装而引发的仅4起(占20%),而违章失职16起(占80%)。如按全国现有氧舱2000台统计,氧舱事故总发生率为1%。
此外国内尚发生氧气房起火事件4起(武汉、天津、杭州、常州等地),幸无人员伤亡。尚有单位发生设备故障、医源性事故等等隐匿未报。
从上述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后果看,舱内起火造成无法补救的后果最严重。极大部分因违章操作、违禁物品带入舱内造成的。给医院、伤病员带来巨大的、无法弥补的损失,也给我国高压氧医学事业的发展带来沉重的打击。特别是1994年发生5起事故,在国内外造成极坏的影响(在国际上我国事故发生率占第一位)。
1965~2000年各类医用氧舱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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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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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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舱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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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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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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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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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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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协和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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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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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孔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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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材不合格,安装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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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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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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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明市某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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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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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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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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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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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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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打捞局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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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压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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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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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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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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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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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某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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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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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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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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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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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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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某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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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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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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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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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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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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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四平某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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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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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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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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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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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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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石化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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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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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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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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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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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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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某军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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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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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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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禁物入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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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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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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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军某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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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压舱(纯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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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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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玩具入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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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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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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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花溪某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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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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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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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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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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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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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某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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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舱(纯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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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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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标设计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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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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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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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某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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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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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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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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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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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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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郴州某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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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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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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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修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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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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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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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某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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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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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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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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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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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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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某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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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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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2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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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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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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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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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某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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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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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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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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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7人,伤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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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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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金洲某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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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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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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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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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1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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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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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链源某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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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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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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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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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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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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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某军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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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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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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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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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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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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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某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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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人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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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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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器入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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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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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化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1994年连续发生五起重大伤亡事故,震惊了国内外医学界,引起了国务院有关领导的重视并作了批示,责成原国家劳动部、卫生部、公安部消防总局对我国高压氧在用氧舱实施强化安全整顿;对制造工厂从资格、设计、制造、产品质量、监察、安装调试、使用等各项环节实行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体制。并对我国原有的“医用高压氧舱”标准(GB12130-89)重新修订。为此从1994年9月起发了一系列的文件,采取了整顿措施。现介绍如下:
(一)1994.9.24 国家医药管理局(94)310号文件“关于暂停医用高压氧舱产品生产和使用”紧急通知。同月在贵州风雷厂召开的关于修订《医用氧舱》国家标准(GB12130-89)会议上高压氧医学分会提出的不搞一刀切,建议全国所有氧舱进行一次安全检查与整改,只要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应允许使用。意见被采纳。
(二)1994.10.27 国家医药管理局(94)374号文件“关于加强医用高压氧舱安全管理的通知”指出:1.在新国标制订前各生产医用氧舱厂家的产品内不得安装非防爆电器;应加装吸排氧装置,降低舱内氧浓度;应保证测氧仪正确、可靠等具体安全要求。2.无“生产许可证”的厂家,一律不得生产医用氧舱。3.在用医用氧舱在全面实施安全检查后;在减少进舱人员,增加人均舱容;测氧仪保证舱内氧浓度<25%等确保安全措施后,可以使用医用氧舱。
(三)1994.10.21 劳动部(94)433号文件“关于开展医用高压氧舱安全检查的紧急通知”指出:1994年底前由劳动、公安消防、卫生医药管理部门联合组成安全检查组,对全国在用氧舱实施一次安全检查,对不合格的氧舱必须停止使用。各地由劳动部职业安全生产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部门牵头负责。
(四)1995.1.6 国家三部一局联合发文(95)3号文件“关于发送《医用氧舱安全工作协商会议纪要》的通知”通报了1994.12.9在京召开的三部一局及总后卫生部,中华高压氧医学分会工作协商会议纪要。提出了:1.修订GB12130-89旧的《医用高压氧舱》国家标准;2.整顿生产厂家,重新审定生产厂家资格,发放AR5制造许可证;3.确保安全使用,经94年底检查安全的可维续使用;存在问题经整改的必须经当地有关(省级)部门复检认可合格后也可投入使用;4.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由卫生部组织实施;5.制定行政规定“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暂定,未出台)——1999.9.18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部联合发布,2000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五)1995.11.20 劳动部、卫生部医政司联合发文(95)80号“关于加强对医用氧舱使用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1.氧舱使用单位必须是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医疗机构,非医疗机构不得以氧舱对外开展治疗业务;2.购舱前必须经当地卫生行政部审批,报省级行政部门批准;3.所购医用氧舱必须是经劳动部审批合格,有AR5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产品;4.投入使用前必须经当地有关部门安全检查通过,领取“安全使用许可证”;5.1996.12.1前必须取得卫生部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卫生部医政司签发的上岗证,方可上岗操舱。
卫生部医政司于1995.12.25批准湖南长沙湘雅医学院湘雅医院成立高压氧医学培训中心;1997.8又批准上海中华医学会成立培训中心。
国家劳动部批准取得AR5级“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至今有上海七○一所杨园医用氧舱厂、宁波高压氧舱总厂、贵州风雷军机械制造厂、烟台冰轮集团轮高压氧舱有限公司、山东潍坊医用氧舱厂、江西九江船用机械厂、浙江杭州新颖氧舱厂、山东青岛平度高压氧舱厂、柳州第二空压机厂力风医用氧舱厂、内蒙赤峰市锅炉厂、武进市恒昌机械厂、空军沈阳工程机械厂、湖北技江404厂等十余家工厂。
(六)1996.8.7 劳动部、卫生部联合发文(96)34号文件,关于“医用氧舱临床使用安全要求”通知共六章31条,与GB12130-95国家标准略有不同,如舱内电器必须防爆、照明移至舱外、舱内空调电机必须移至舱外……等等,并加上管理章节,如医用氧舱年检,生产厂家资格、专业人员持证上岗等。
(七)1997.3.11 劳动部、卫生部文件“关于对在用医用氧舱进行安全检查的通知”,指出在1997年底前对全国所有在用医用氧舱实施逐台检查登记备案,实施计算机管理,统一发放“使用许可证”。此项工作完成较好的有广东、江苏、山东、东北等地,1998统计全国极大部省市尚未完成。根据安全管理规定三年一次年检,2000年底前又要重新实施年检。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在组织对1999.9.18发布的“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宣贯,今年底又要实施年检。
中华高压氧医学分会在1991.3由学组晋升为学会前虽然在普及教育、防病治病、学术应用、学科建设及人员素质培训等等各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有了一定的声誉。但1994年边疆发生5起意外事故,使我们认识到事业的发展必须要上一个台阶,必须实现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必须当好政府行政部门的助手与参谋,团结广大专业人员共同发展高压氧医学事业。为此中华高压氧医学分会第二届委员会于1995.8重庆召开的第八次全国学术交流会后重点抓三个方面的工作:
1 努力当好政府行政职能部门的助手、参谋,积极参与国家对医用氧舱的各项管理工作。如派学会专家、领导参加GB12130-95新国标的制订;参加劳动部、卫生部制订的(96)34号文件“医用氧舱临床使用安全技术要求”,并由学会工程技术组负责制订“在用医用氧舱安全整改技术要求”即多人舱13条、单人纯氧舱7条、婴儿舱5条。供政府职能部门参考与分发各地有舱单位。并在1996.5在无锡召开了全国性安全使用管理研究研讨会,号召各地在用氧舱单位积极贯彻上级批示,坚决做好安全整改工作,争取1997.12底前通过安全检查。
2 尽快制订全国统一的高压氧科(室)各项规章制度,如工作制度、各级人员职责、操作规程、病人须知、机械设备维修保养规则、氧气房工作规定等等;制订全国统一的高压氧疗法的适应证禁忌证,以制止滥用高压氧疗法;制订专业人员的培训教学大纲、编写教材,组织实施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工作。学会于1996.8在浙江梅城召开的二届二次常委会上制订了全国统一的《高压氧科室管理规则及治疗的适应证与禁忌证》小册子(蓝皮本),由中华医学会统一印发,下发全国各地有舱单位,要求做到专业人员人手一册,贯彻执行,确保安全,杜绝各类事故。
3 尽快实施专业人员培训、持证上岗。为提高专业人员素质,湖南、上海二个培训中心于卫生部批准后即开办专业人员培训班,至今已培训3500余名专业人员。培训中心还采取走出去办班的方法,曾远赴新疆、云南、东北三省开办复训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专业机修人员也在去冬在武汉、北京两地,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办,也取得良好效果。学会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重申各地无权培训、发上岗证,必须由卫生部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按规定的培训中心即长沙、上海、武汉、北京等中心培训核发上岗证。此项工作要求在2000年底完成。
此外学会还积极开展学术活动,提高专业人员的学术水平与开展业务素质,从学术角度杜绝滥用高压氧疗法,防止医源性意外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使用医用高压氧舱,为人民造福。由于在政府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经过约3年的艰苦奋斗,到1998.10全国第九次学术交流大会时我国高压氧医学事业的发展基本上摆脱了1994年重大事故阴影,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轨道,走上了成熟发展的阶段。为此中华高压氧医学分会在1997年获得了中国科协嘉奖,被评为“优秀政府建议二等奖”。在1999.4北京召开的中华医学会第22次会员代表大会上也获得中华医学会领导的表扬。
三、团结奋斗,确保高压氧医学事业健康发展
1998年以来我国高压氧医学事业,经过三年多的整改努力,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初步建立且取得一定的成效。旧的不安全的氧舱逐渐淘汰,各地购舱、建舱,积极开展高压氧疗法,促进了高压氧医学的进一步发展。1994年后虽然没有大的意外事故,但事故仍时有发生,今年三月据讲陕西发生双人纯氧舱违章操作而引发意外事故。1996年湖南单舱事故是由操作人员擅离岗位脱岗而引发。这说明我们在管理上还存在问题,思想上不是所有的专业人员都树立了确保安全的观念,尚有一部分人未树立“安全-高压氧医学事业的生命”的意识。为此学会提出以下要求:
(一)坚决贯彻执行政府职能部门的指示与规定,要进一步加强法制观念。学会应继续当好助手与参谋作用,积极参与对我国医用氧舱的管理。2000年积极配合做好专业人员培训、持证上岗工作及在用氧舱的安全年检工作。各地分会应争取在年底前完成此项任务,确保氧舱安全运用。培训工作可主动与中心联系,请他们到当地实施培训、复训及发放上岗证书。这样既达到持证上岗的目的,又可节省当地的费用和减少对工作的影响。
(二)积极开展学术活动,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学会积极开展学术讲座与交流,基本上做到每年办一次经中华医学会批准的学术讲座与交流研讨会。积极支持各省市医学会批准的继续教育学习班,以提高本专业的医疗技术水平。学会还将组织人员准备修订高压氧科(室)各项规章制度(蓝皮本),增加高压氧治疗规程等有参考价值的国内外新的知识与技术,进一步做到规范化。此外高压氧医学杂志即将与中华航海医学杂志合并,为学术论文的交流提供更好的机会。
(三)团结奋斗,为我国高压氧医学事业发展作更大贡献。我国高压氧医学事业的发展三十六年来经历了1994年意外事故的挫折,使我们深刻地认识到只有确保安全,才有高压氧医学事业的发展。八十年代初学会已提出“安全-高压氧医学的生命”,提出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及“先安全
后效益”等方针。1994年后又着重实施了安全整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培训中心,提高专业人员的素质等一系列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措施。高压氧医学事业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获得了新的发展。但是1996、1998、2000年仍发生三起事故,这不能不引起学会及各有舱单位同志们的深思和重视。今后仍应把抓安全放在首位,必须坚决贯彻“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坚决贯彻执行学会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格掌握适应证与禁忌证,以杜绝意外事故的发生。同时要加强专业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树立敬业爱院的精神,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伤病员服务的宗旨,以为我国高压氧医学事业的发展作贡献的责任心而努力工作。